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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29 11:05:01 点击量:3103

    为维护儿童权益、优化儿童生存发展环境、促进儿童全面发展,根据《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河北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以及新时期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要求,围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一代新人的目标,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所指儿童为生活在沧州地区、未满18周岁的社会成员。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缩小儿童发展的城乡区域差距,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原则。在儿童身心发展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2.儿童优先原则。在制定各项政策规划和资源配置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3.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处理与儿童相关的一切事务应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4.儿童平等发展原则。创造公平社会环境,确保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受到歧视,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
5.儿童参与原则。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鼓励、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畅通儿童表达的渠道,重视吸收和采纳儿童的意见。
二、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覆盖全市城乡儿童的公共卫生保健制度和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促进基本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更高质量的普及教育;建立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提升儿童福利水平;创建儿童友好型的社会环境,促进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的实现;建立更加完善的儿童法律保护体系,保障儿童合法权利。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1.主要目标: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减少出生缺陷致残。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等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达到85%以上(中期达到80%),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60%以上(中期达到40%),提高确诊病例治疗率和康复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9‰和11‰以下(中期控制在10‰和12‰以下)。降低流动人口中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0—18岁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6。控制儿童常见疾病和艾滋病、梅毒、结核病等传染性疾病。儿童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控制在1%以下(中期同)。儿童结核病管理率达到95%以上(中期同)。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11种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并维持在95%以上(中期达到95%以上)。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控制在1‰以下(中期同)。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4%以下(中期控制在7%以下)。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80%以上(中期达到70%);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保持在90%以上(中期同)。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中期达到40%)。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2%以下(中期控制在18%以下),中小学生贫血患病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3。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控制在6%以下(中期控制在7%以下),低体重率降低到5%以下(中期降低到6%以下)。提高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控制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龋齿、超重(肥胖)、营养不良发生率。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80%(中期达到65%)和70%(中期达到50%),感染艾滋病、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90%以上(中期达到75%以上)。
2.策略措施。
(1)加强对妇幼卫生工作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优化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妇幼卫生经费比例,增加我市农村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促进儿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普遍性。加强妇幼卫生体系建设,市、县均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县级以上妇幼保健院设置儿科,有条件的设置新生儿科,规范新生儿病室建设。加强儿童医疗保健人才队伍和儿科学科建设,提高儿童卫生服务能力。充分利用基层卫生服务网络开展妇幼卫生保健服务。
(2)加强儿童保健管理和服务。为0—6岁儿童提供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预防、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保健服务。逐步扩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儿童保健服务内容。将流动儿童纳入流入地社区儿童保健管理体系,提高流动人口中的儿童保健管理率。加强留守、残疾等儿童的卫生保健服务,实施优惠、优待、优先策略。
(3)完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加强婚检知识宣传,规范婚检项目,改进服务模式,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加强孕产期合理营养与膳食指导。减少低体重儿出生。建立健全产前诊断网络,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进一步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工作,逐步免费提供产前诊断(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保健服务。加大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力度,提高目标人群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知晓率。
(4)加强儿童疾病防治。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加强疫苗冷链系统建设和维护,完善免疫服务形式,规范预防接种行为,提高免疫服务质量,保持高接种率水平。加强科技研究,推广适宜技术,强化儿童疾病综合管理,降低新生儿窒息、肺炎和先天性心脏病等死亡率。规范儿科诊疗行为。充实《河北省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目录》中儿科用药品种和剂型范围,保障儿童基本医疗需求。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及先天梅毒综合服务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进一步降低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
(5)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制定并实施我市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为儿童创造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中小学校、幼儿园和社区普遍开展灾害避险以及游泳、娱乐、交通、消防安全和产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儿童家长和儿童的自护自救、防灾避险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校园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完善儿童伤害监测系统和报告制度。提高灾害和紧急事件中保护儿童的意识和能力,为受灾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生活、教育、心理康复等方面的救助服务。
(6)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加强爱婴医院的管理,大力开展母乳喂养宣传活动,完善和落实支持母乳喂养的相关政策。加强卫生人员技能培训,预防和治疗营养不良、贫血、肥胖等儿童营养性疾病。开展科学喂养、合理膳食与营养素补充指导,普及辅食添加相关知识,提高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水平,控制儿童肥胖发生率。
(7)提高中小学生身体素质。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建立和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中小学生每年进行一次体检。保证学生睡眠时间和每天至少一小时的校园体育活动。加强中小学生膳食、体育锻炼和用眼卫生指导,控制中小学生超重率、肥胖率和近视发生率。
(8)加强对儿童的健康指导和干预。加强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卫生保健管理,对儿童开展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青春期保健等方面的教育。帮助儿童养成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构建儿童心理健康公共服务网络,提高儿童心理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和服务质量。精神专科医院设儿童心理科,配备一定数量的专科医师。学校设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培训。预防和制止儿童吸烟、酗酒和吸毒。严禁向儿童出售烟酒和违禁药品。
(9)提高儿童生殖健康服务的可及性和服务质量。将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帮助儿童掌握科学常识。增加儿童友好型的性与生殖健康服务机构数量,满足儿童的咨询与治疗需求。
(10)保障儿童食品、用品安全。强化婴幼儿食品、用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意识,建立婴幼儿食品安全监测、检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农村地区食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婴幼儿用品、玩具生产销售和游乐设施运营的监管。健全儿童玩具、儿童用品等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11)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控制和治理大气、水、固体废物和噪音等环境污染以及工业、生活和农村水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源。建立儿童环境污染暴露水平监测网,确保主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主要重金属(铅、镉)暴露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二)儿童与教育。
1.主要目标:促进0—3岁儿童早期综合发展。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学前3年毛入园率达到91%(中期达到86%),学前1年毛入园率达到99.9%(中期达到99.7%);增加城市公办幼儿园数量,农村每个乡镇建立并办好公办中心幼儿园和村幼儿园。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7%(中期达到95%);确保流动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适龄盲、聋、智力残疾儿童毛入学率保持在95%以上(中期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5%(中期达到90%)。中等职业教育规模扩大,办学质量提高。实施普及特殊教育巩固提高工程,2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全部实现建立1所特殊教育学校;加大特殊教育力度,全面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水平。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公平教育,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校际差距。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提高,薄弱学校数量减少。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教育全过程;教育质量和效益不断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提升。加强儿童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教育,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财政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2012年达到22%(按扣除中央财政教育转移支付资金计算达到18%),并稳步增长。
2.策略措施。
(1)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的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
(2)依法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组织督促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帮助解决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其辍学。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保障适龄儿童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学校要耐心教育、帮助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
(3)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和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加大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倾斜力度,加强薄弱学校建设。继续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4)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完善教师培训制度。
(5)加快发展学前教育。将学前教育发展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共举的幼儿园办园体制。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网络。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和管理,建立科学的学前教育办园标准和质量监测评估体系。制定合理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鼓励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康复机构举办接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
(6)重视特殊儿童群体的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流动儿童就学问题,制定实施流动儿童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重视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住宿需求。采取有效措施,努力解决流动儿童入园问题。加快发展特殊教育,加快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扩大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特教班的规模。为流浪未成年人、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建立政府主导、学校联动、社会参与的扶困助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
(7)加快高中阶段教育的发展。逐步提高普通高中教育财政投入水平,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普通高中教育的扶持力度。调整高中阶段教育结构,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
(8)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质量为重点,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逐步推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
(9)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体能素质。
(10)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将德育工作有机融入教育教学,纳入教育教学评估体系。创新德育形式,丰富德育内容,提高德育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重视性别平等、科普、劳动技能教育以及心理健康教育。 
(11)提高儿童科学素养水平。整合社会科教资源,加强儿童科技活动设施和科普基地建设,充分发挥科技馆、科普教育基地和科普示范学校等作用。建立和巩固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儿童科普队伍。
(12)加快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完善和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就近免试入学制度,逐步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建立教育质量标准和监测评价制度体系,完善学生综合素质和学业评价体系。
(13)推进中小学信息化建设。把教育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整体战略。加快“班班通”和校园网建设步伐,扩大农村现代化远程教育网络覆盖面,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的学校数字化教育体系。
(14)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和监督机制。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收费资金使用管理。
(三)儿童与福利。
1.主要目标: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推动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的转变。保障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为贫困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和行为的指导,提高留守儿童家长的监护意识和责任;基本满足流动和留守儿童的公共服务需求。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和公平就业等基本需求,提高孤儿家庭寄养率和收养率。提高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率。减少流浪未成年人数量和反复性流浪。增加孤儿养护、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和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服务机构数量,2015年,市级建立1所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2020年,50%的县(市)建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市级和孤儿较多的县(市)建立1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技能培训等综合功能的儿童福利机构。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公平就业等权利。
2.策略措施。
(1)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方针,注重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切实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
(2)提高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和机制,加大财政对儿童福利的投入,逐步实现儿童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将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3)完善儿童医疗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儿童保险内容,按国家有关政策扩大儿童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提高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4)完善儿童医疗救助制度。对孤儿、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儿童参保(合)费用和医疗费用给予资助,在救助标准上给予倾斜。设立儿童医疗救助专项基金,继续开展对贫困家庭患先心病、白血病儿童的救助。扩大对贫困家庭患病儿童的救助范围。
(5)稳步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建立城乡统筹的孤儿保障制度,确保孤儿的基本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分类施保提高贫困家庭儿童的生活保障标准。探索5岁以下贫困家庭儿童和残疾儿童生活津贴制度运作机制,改善5岁以下儿童的营养状况。
(6)完善适合孤儿身心发育的养育模式。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完善孤儿收养制度,规范家庭寄养,鼓励社会助养。建立和完善家庭寄养和亲属监护养育的监督、支持和评估体系,提高家庭寄养孤儿和亲属监护养育孤儿的养育质量。建立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替代养护制度,并为其生活、医疗、教育、就业提供制度保障。
(7)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立0—6岁残疾儿童特别登记制度,提高残疾儿童的福利和救助水平。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对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政府补贴。建立和完善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
(8)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建立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网络体系,探索流浪未成年人的早期预防干预机制,健全流浪未成年人生活、教育、管理、返乡和安置保障制度。
(9)建立和完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的服务机制。积极推进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财政投入体制改革,逐步将流动人口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16周岁以下流动儿童登记管理制度,为流动儿童享有教育、医疗保健等公共服务提供条件。完善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人口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能力。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服务机制,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和行为的指导,提高留守儿童家长的监护意识和责任。
(10)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服务水平。推动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社会化的儿童福利服务。增加孤残儿童养护、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和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服务机构数量,完善服务功能。加强对从业人员和志愿者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培训,探索并推行儿童福利工作职业准入制度。推动儿童福利信息化建设。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儿童福利工作。
(四)儿童与社会环境。
1.主要目标:营造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氛围,消除对儿童的歧视和伤害。适应城乡发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基本建成;95%(中期达到90%)的城市社区和85%(中期达到80%)的行政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儿童家长素质提升,家庭教育水平提高。为儿童提供丰富、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保护儿童免受网络、手机、游戏、广告、图书和影视中不良信息的影响。培养儿童阅读习惯,增加阅读时间和阅读量;95%以上的儿童每年至少阅读一本图书。实现县级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全覆盖,增加乡级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数量,坚持公益性,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每个街道和乡(镇)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儿童社会工作者。90%以上(中期达到60%以上)的城乡社区建设1所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服务的儿童之家。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生活、学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加强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整治。
2.策略措施。
(1)倡导“爱护儿童、尊重儿童、儿童优先”意识,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儿童权利”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尤其是儿童参与权的认识。
(2)加强对家庭教育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家庭教育从业人员培训和指导服务机构准入等制度,制定并实施家庭教育工作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教育工作。
(3)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建立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等组织,开办各种形式的家长学校,确保儿童家长每年至少接受2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参加2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家庭教育工作者队伍,普及科学教子知识。
(4)为儿童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提倡父母与子女加强交流与沟通。针对单亲家庭、困难家庭、流动人口家庭等特殊家庭的实际情况,提供良好的家庭教育指导与服务。预防和制止家庭虐待、忽视和暴力等事件的发生。
(5)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引导各类传播媒体和机构为儿童提供积极向上的文化产品,制定优惠政策和奖励措施,鼓励支持优秀的儿童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戏剧、歌曲、影视作品、动漫游戏等创作、生产和发行。加强对儿童文化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类淫秽、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的传播。引导儿童健康上网,防止网络不良信息对儿童的影响与危害,严厉打击黑网吧,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互联网服务场所上网。
(6)净化校园周边环境。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落实校园安全的相关措施,在学校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进行巡逻,向学校、幼儿园派驻保安员。校园附近严格按规定设交通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派民警或协管员维护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加强对校园周边商业网点和经营场所的监管,校园周边200米以内禁设网吧、娱乐场所。
(7)加大儿童活动场所建设。将儿童活动场所和设施建设纳入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活动场所有专人负责管理维护。乡镇文化站、村文化室和有条件的农村中小学校向儿童开放。中小学校的文体设施、活动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各类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性设施等,面向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
(8)创造良好的儿童阅读环境。为儿童提供适合儿童年龄特征的读物。家长与学校引导儿童形成良好的阅读习惯。加强城市公益图书馆对儿童阅读的服务功能,开辟儿童阅读专区。利用建设农家书屋时机,在农村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读物,为农村儿童阅读提供便利。
(9)积极创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示范社区。利用节假日组织儿童开展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科技制作、公益服务等活动。普遍建立“少年之家”、“儿童俱乐部”等多种形式的工作平台,解决儿童失管失教问题。
(10)保障儿童的参与和表达权利。儿童有权对影响儿童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决定有关儿童的重大事项要吸收儿童代表参加,听取儿童意见。增加儿童的社会实践机会,提高儿童的社会参与能力,鼓励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事务。
(11)增强儿童环保意识。开展环境和生态文明宣传教育,鼓励儿童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引导儿童践行低碳生活和绿色消费。
(12)加强儿童社会工作队伍建设。强化对儿童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能力培训,积极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在为儿童提供服务、维护儿童权益方面的作用。
(五)儿童与法律保护。
1.主要目标:进一步完善保护儿童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保护机制,依法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进一步落实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登记。加强综合治理,确保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合理。完善儿童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中小学生普遍接受法制教育,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预防和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财产权益。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儿童)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的司法体系,为儿童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依法对儿童实施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进一步满足儿童身心发展的特殊需要。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降低未成年罪犯占刑事罪犯的比重。
2.策略措施。
(1)健全完善保护儿童权利的各项配套制度。清理、修改、废止与儿童权益保护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推进保障儿童各项权益的相关制度政策。
(2)健全执法机制。认真执行儿童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法律责任,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执法和司法人员培训,增强保护儿童的观念、知识和技能,提升执法和司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3)加强法制宣传。采取各种方式,向社会宣传保护儿童的法律知识。强化媒体社会责任,积极宣传弘扬维护儿童权益典型、传播维护儿童权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损害儿童权益事件的舆论监督。提高儿童的法制观念以及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提高家庭、学校和社会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能力,形成维护儿童权益的良好舆论氛围。
(4)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加强儿童出生户籍身份证登记的服务与管理,简化、规范登记程序。严禁非法收养儿童。
(5)完善促进女童生存发展保障制度。宣传性别平等观念,增强全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加大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落实奖励生育女童家庭的优惠政策。
(6)推进完善儿童监护的监督制度。依法受理不履行儿童监护职责的案件。完善并落实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被监护儿童权益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资格撤销法律制度。明确监护人和社会对儿童监护的相应责任,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学校、社区共同监督的监护机制。
(7)保护儿童人身权利。严厉打击杀害、强奸、拐卖、绑架、虐待、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活动。严厉打击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利用儿童进行乞讨、卖艺、卖淫等侵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建立受暴力伤害儿童问题的预防、强制报告、反应、紧急救助和治疗辅导工作机制。加强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为被解救儿童提供身心康复服务,妥善安置被解救儿童。严格执行国家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加强对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加大对非法使用童工现象的查处力度。
(8)保护儿童合法的财产权益。依法保护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9)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建立受暴力侵害儿童的发现、报告、救助和治疗、辅导工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体系和网络建设,推进法律援助机构向基层乡镇(街道)、社区以及社会团体、组织和专业群体延伸,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对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案件,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申请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10)推进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专业化和科学化。探索建立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在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时,采取适合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方式,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提高取保候审比率和非监测刑罚的适用。探索建立社会调查员制度,大力推进庭审帮教、社区矫治制度。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与成人实行分别关押。
(11)完善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矫治制度。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联动反应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儿童实施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保障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儿童发展规划的主要指标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市、县(市、区)政府是实施规划的责任主体。市、县(市、区)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督促。
(二)落实目标责任。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目标责任分解,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加强对实施情况跟踪分析,针对重点难点目标设计和实施相应项目,以保证目标如期实现。
(三)注重规划衔接。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儿童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统筹安排落实,以确保儿童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本地、本部门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体系。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市、县(市、区)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分析新情况,总结推广经验。
(五)保障经费投入。市、县(市、区)政府要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实施规划中的重点、难点要安排专项拨款。继续实施我市农村和贫困地区儿童发展重点难点项目。
(六)加强能力建设。市、县(市、区)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好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市、县(市、区)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及相关专业工作者的培训。加大实施规划的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五、监测评估
(一)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儿童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在此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评判规划策略措施和规划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儿童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儿童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儿童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目标的实现,为规划未来儿童发展奠定基础。
(二)市、县(市、区)政府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
评估组由市、县(市、区)政府妇儿工委办事机构牵头,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三)市、县(市、区)政府要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监测评估结果开展宣传工作,研究利用监测评估结果加强规划实施。
(四)建立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制度。规范和完善与儿童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常规统计或统计调整。建立和完善市、县级儿童发展监测数据库。市、县(市、区)政府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
本规划由沧州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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