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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女农业经济带头人协会章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23 14:04:01 点击量:23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为沧州市女农业经济带头人协会。

第二条  沧州市女农业经济带头人协会是以我市从事农业种植、养殖、加工、营销等行业的农村妇女为主体,自愿组织起来的,非盈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努力为会员提供有益服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提高会员的政治素质。

(二)组织农业科学技术及市场营销等各类培训活动,提高会员的科技水平和市场应变能力。

(三)大力推进农业科技创新,组织带领农村妇女发展特色农业,实现生产高效。

(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并结合会员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各类服务。

(五)加强社会团体内外的联系交流,参与社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开展有益于会员身心健康的各类活动,帮助会员拓宽视野,增长才干。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沧州市女农业经济带头人协会会员是以全市从事农业种植、养殖、加工、营销等行业的农村妇女为主体,在自愿的基础上,并符合下列条件,经组织推荐、本人填写会员登记表,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农业种植、养殖、加工、营销等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和规模,有较好经济效益,有良好社会声誉,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技术专长,本人素质较好,支持协会工作。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

(四)参与本会活动、获得本会有关技术、信息、资料的优先服务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关心和帮助本会的发展,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积极为本会活动提供各种方便;

(五)提供专业技术信息,会员之间互相帮助和协作;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遵照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沧州市女农业经济带头人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组织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在大会闭幕期间,由理事会主持日常工作。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  在大会闭幕期间,由理事会负责领导协会工作,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届中理事变化可协商调整。

第十条  本会理事会由13名同志组成。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一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沧州市妇女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二条  协会活动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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