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沧州市女知识分子联谊会(以下简称市女知联)
第二条 市女知联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女知识分子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是加强全市女知识分子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沧州市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市女知联宗旨,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服从服务于“爱沧州、做贡献、干成事、出亮点”的改革和建设大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联络、组织全市各条战线女知识分子,为繁荣我市科技文教事业,振兴沧州经济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沧州市妇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市女知联的业务范围:
一、在女知识分子中开展“四有”——“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四自”——“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教育,激发她们自强不息、拼搏进取的精神,更好地发挥女知识分子在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民族复兴“中国梦”伟大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二、积极举办学术讲座、研讨、交流、帮扶活动,组织女知识分子参加知识创新和发明创造,参与社会创新管理,不断提高会员自身的业务水平及综合素质,带动全市妇女同胞共同进步。
三、加强会员之间、会员和社会各界之间的横向联系,了解并促进女知识分子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和应用,扩大女知识分子的社会影响,鼓励女知识分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
四、组织会员对我市的科学文化教育事业及其他各项建设事业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妇女儿童福利事业开展咨询活动,并为提高城乡妇女素质服务。
五、组织形式多样的联谊活动,不断丰富女知识分子的文化生活。
六、经常向党和政府及有关方面反应女知识分子的意见、要求和呼声,维护女知识分子的合法权益,开展为女知识分子服务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市女知联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相结合的组织制度。
第七条 凡拥护市女知联章程,热心妇女儿童事业,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在本行业或本学科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女知识分子均可申请入本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经市女知联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本会会员。各分会或小组,成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有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宣传本会宗旨,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三次以上无故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市女知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制定、修改联谊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本会各项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的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2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机关单位审查并经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个分会开展工作;
八、制定和审查工作计划;
九、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妇女儿童事业;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妇联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妇联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团体管理机构沧州市妇联。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市女知联第一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日起生效。